动物防疫是养殖业的“生命线”,既关乎养殖生产安全,也影响公共卫生安全。从养殖场的日常防疫、强制免疫,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出栏检疫、调运,每一环都有科学规范与法律要求。如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病死畜禽处理不当或出栏未检疫,均可能面临法律责任。本期,邀请到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检疫科科长胡明明,围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聚焦养殖场户关心的防疫要点及合规操作进行答疑解惑,共同筑牢养殖安全防线。
记者
动物防疫对于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养殖场户如何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胡明明
展开剩余81%动物疫病是动物饲养面临最大的风险,一场大的疫病能导致畜禽的大量发病和死亡。动物疫病不仅会影响百姓的“肉盘子”,还会危害到人类的生命健康。
对于规模养殖场来说, 首先,建场之前要进行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才能进行建设,申领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养殖。散养户暂不需要。 其次,要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我省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猪瘟、新城疫等6种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养殖场户如未按要求实施强制免疫,可能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要做好引进动物的隔离观察 。跨省引进动物混群之前,需先在隔离场或者养殖场内的隔离圈舍隔离30天,仍然健康的方可混群饲养,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染疫风险。
记者
听您这么一说,动物防疫不仅要讲科学,更得遵守法律。当然,防的再好,也会有发病死亡的情况,那么畜禽发病死亡了,养殖场户应该怎么做呢?
胡明明
养殖场户如果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要注意的是,国家对于发布疫情有明确的规定。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也可授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病死的动物处理,养殖场户也是第一责任人,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目前,我省已建成36个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收集处理范围基本覆盖全省所有的县区。病死畜禽不得随意丢弃,更不能进行分割、售卖,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病死畜禽不规范处理确实危害重大。那么对于出栏的畜禽,养殖场户是否可以随意出售?
胡明明
畜禽出栏售卖时,养殖场户必须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一是申报检疫。提前3天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供强制免疫证明等资料。 二是确保畜禽符合检疫要求。畜禽应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三是配合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应积极配合官方兽医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只有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才可以出售、运输。出售、运输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确实,把好养殖环节的出场关,对于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那么,畜禽调运时有哪些规定呢?
胡明明
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畜禽调运过程中,畜禽运输车辆也十分关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要求。
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在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跨省运输的,还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殖场户在接收畜禽时要核实是否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外省运输来的畜禽是否经过了检查站的查验,如果接收了非法调运的畜禽也会被处罚。而且,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支持动物防疫工作,共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策划: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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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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